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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签字未注明,他到底是不是保证人

发布时间:2016/6/13 8:22:27

在亲戚、熟人、朋友之间常常会相互借款,很多人认为把钱借给亲戚朋友非常可靠,可是一旦双方出现纠纷,最后处理也会变得十分复杂,今天小编分享一个真实案例,说不定以后会用到哦。
刘某与李某系熟人关系,2012年6月30日,刘某在桐柏县城郊信用社贷款29万元,由李某担保。后来,刘某将所贷款项中的21万余元借给了李某。2013年12月22日,李某为刘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显示借款金额为21万余元,并约定还款期限截至2013年12月31日,借条右下方有李某签名捺印,且在借条右下方较远处有李某父亲的签名。还款期限届满后,刘某多次催要此款,李某均未归还。刘某便将李某及其父亲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对该欠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在本案的审理中,对李某父亲在刘某借条上的签字应当怎样认定产生了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李某父亲为见证人。因为李某父亲在借条上签名,是应刘某、李某的要求,作为借款的见证人签字的,不是以保证人的身份签的字。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李某父亲为保证人。因为李某父亲作为李某的家庭共同成员在借条上签字,应当认定为保证人,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向原告刘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李某理应履行还款的义务。但对原告刘某要求被告李某父亲还款的请求,因原告刘某未举证证实被告李某父亲系保证人或借款人,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分析 对于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该案主审法官张孝印作出以下解析:担保合同的成立需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法院最终之所以采纳了第一种观点,是因为本案中,李某父亲并不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不是共同借款人。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为外部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从现有证据看,李某父亲签名的位置在借条右下方较远处。可见,李某父亲没有作为借款人的意思表示,借款行为未成立。


同时,李某父亲也不存在保证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同时,李某父亲也不存在保证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保证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以当事人明确地作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为前提。本案中,从借条上看不出李某父亲有这样的意思表示。因此,李某父亲的保证行为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