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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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别人?这些问题你必须要知道
发布时间:2016/6/13 8:27:25
一、民间借贷陷阱多,需要公证来把关
李某、王某在桐乡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借款抵押合同公证,公证员认真审查材料得知李某为借款方,王某自称是李某的妻子,双方提交的身份证为第二代身份证,身份证上的相貌与本人也比较相像,但是二人言辞闪烁。公证员随即对二人进行详细询问,结果发现王某说话支支吾吾,无法正确表述相关信息。公证员判断王某可能是假冒的,在公证员的一再追问下,李某说出了真相。原来李某的妻子在外地工作,为了能快速贷款,李某拿了妻子放在家里的身份证并让妻子的妹妹来公证处冒名签字。
自然人申办抵押借款公证的,公证处要求夫妻双方本人亲自前来办理,并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等原件。然而往往有的借款人配偶不同意或者配偶不在本地不能亲自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有些人就会动歪脑筋,提供假证件或者让其他人冒充来欺骗公证处。公证处现在都配有专业仪器对身份证进行识别,持假身份证或者冒充他人骗取贷款等违法行为,程度严重的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当事人心存侥幸走偏门是行不通的。
二、谨慎对待父母以未成年子女房产抵押借款公证
这几年父母买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情况越来越多,但也会带来一些问题。李女士和张先生系夫妻关系,因急用钱通过民间借贷的途径借钱,并前来办理公证手续,但是他们提供抵押的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却是二人的儿子张某某。李女士和张先生作为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声明,该抵押担保行为不会损害未成年子女张某某的任何合法权益,如不按期还款,则对抵押物及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执行。但是公证处决定不予办理,公证处认为:未成年人之父母将未成年人名下房产作为借款的抵押物,是否损害该未成年人利益存在法律疑点,因此不予受理上述公证事项。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处置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前提是必须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比如说为了未成年子女治病、出国留学等。如果父母以子女财产清偿自己的债务,或以子女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设立抵押,则明显是不利于子女利益的处分行为。父母在购置房产时将房产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目的有多种,但是孩子未成年时处分该房产以及用该房产进行抵押借款将受到很大的限制。
三、认真审查企业民间借贷,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在中小企业借款渐成民间借贷的主体,因公司法将诸多公司自治的权利赋予公司并反映在有“公司宪法”之称的公司章程上,故审查公司章程是办理各类公司类公证的必须步骤。
某企业在办理借款担保合同时,公证员要求其提供加盖有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部门档案查询印章的公司章程,该企业负责人表示:企业里存的这份公司章程就是原件,可以在公司章程上加盖公司印章,公司保证内容真实。公证员不予接受这份只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章程。第二天,该企业向公证处提交了加盖工商行政部门档案查询章的公司章程,公证员和先前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仔细比对后发现,先前提供的公司章程少写了两个出资额小的股东,而且将股东会的表决通过比例予以改动,公证员严肃批评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并按照公司章程上约定的程序办理了相关的公证,保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企业以其财产作抵押办理借款时,公证处一般需要企业提供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在公证实践中,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和要求的,公证机构也常常要求公司提供股东会决议,虽然这并非公证机构的法定义务,但是符合公证预防纠纷的价值所在,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单独对担保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尚有争议
现在多数民间借贷是担保公司促成的,担保公司作为担保方在合同上出现。某担保公司对企业贷款的模式是由出借人、借款企业和担保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上担保公司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然后借款企业和担保公司签订股权质押(或设备抵押)等反担保合同,将借款企业的股权质押(或设备抵押)给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担保公司希望对这种反担保合同也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但是单独公证担保合同能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尚有争议,在实践中,事先要征询当地法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