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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放贷人?中国共产党对于民间借贷的政策演变导读
发布时间:2019/1/2 9:51:39
来源|诉箭网债权变现
引题:日前,银监会发文要求严打“职业放贷人”,明确禁止转贷和非法集资放贷等五种行为。其核心,在于禁绝以牟利为目的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以及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转贷的行为。事实上,法律并不反对公民以其合法收入的自由资金出贷。那么,中国共产党对于民间借贷的态度经历了哪些演变?
摘要: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采取平田废债之政策,严厉打击民间借贷,农民深受“闭借”和“剪刀差”之苦。全面抗日战争初期,采取“减租减息”的政策,一度将民间借贷年利率控制在1.5以下,随后发现此举导致农民借贷变难,于是只好再次开放借贷利率,实行新债利率自由政策。解放战争时期仍采取废除封建性旧债、新债利率自由的政策,但在土地革命的大背景下,民间融资渠道仍在不可避免的收缩。
当下:严打放贷人?非也非也
日前,银监会联合公安部、人行、监督总局等机构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通知》,要求严打“职业放贷人”,明确严厉打击一下五种放贷行为:
1、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
2、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3、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
4、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5、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究其内容之核心,是禁绝以牟利为目的的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转贷行为。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公民利用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进行放贷,则法律并不禁止。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部分,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利率实施以“两线三区”制。年利率在24%以下为司法保护区,24%——36%之间为自然债务区,36%以上为无效区。可见,当前我国的政策并不是在打击民间借贷,而是在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
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的民间借贷和历代政府对民间借贷政策,也引起了小编的兴趣。中国共产党对于民间借贷的认识,经历了什么样的变化?24%和36%的利率是凭空想象的,还是其历史惯例?我国历代政府对于民间借贷的管理都是什么措施?现在诸多违法的催债手段,诸如暴力催收、抢取财务、强买强卖甚至拘禁欠债人的人生自由,是否有其历史传统?换言之,在古代,放贷人是如何收债的呢?
通过查阅学术论文和阅读相关材料,发现,其实学术界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已经越来越清晰,即有助于我们了解民间借贷的历史演变,也可以给我们带来不少借鉴,有助于我们审视当下的民间借贷情形。在接下来的系列里,小编建为您整理了一些学界对于民间借贷的最新研究成果。
民间借贷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不过历代政府都对民间借贷中现金借贷的利率施以上限。据考证,从金代到清代,官府所限定的现金借贷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3分(30%)。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规定年利率的上限是2分(20%),然而实际上,民间借贷的年利率都在3分以上。1930年,毛主席在江西调查时发现,寻乌是“钱利三分起码,也是普通利”,兴国则是三分利。温锐教授认为,综合各地平均值,25%的利息是实践中农民较能接受的正常利率,这与现在的24%的法定年利率几无差异。
中央苏区时期:平田废债与民间借贷的断绝
游海华教授的文章对于中央苏区时期对待民间借贷的政策及其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基于对民间借贷高利贷、剥削性质的认定,中国共产党对于民间借贷的政策一度持激烈反对的态度。1927年,国共合作破裂,中国共产党走上了“工农武装割据”武装反抗国民政府的道路。“废除高利贷剥削”成为鼓励农民起来参加红色革命的重要宣传口号。“债不要还,租不要送的远些深入人心”,在红军所控制的地区,苏维埃政权展开了轰轰烈烈的废债运动。中国苏区的政策要求,穷人欠富人的债一律取消;富人欠穷人的债则本利皆需还;一年以上的借款,月利息不得超过1分(年利率12%);一年以下的借款,年利率不得超过1.2分*(年利率14.4%)。即便如此,在实际执行中,也变成了简单明了的“一概废债” 。由于战争造成的逃亡和死难,活下来的大地主、大商人几乎全部逃到了国统区,留下来的也被打倒,清算,他们借给老百姓的钱,老百姓还不起,;普通亲朋好友之间的互助性借贷,因为放款人不是富农就是中农,借款人也是贫农,所以不还也是应该的;至于贫苦之间的农民借贷,“你是贫苦的,我也是贫苦的,我拿什么还给你呢?”于是变成了一概废债。
这种一概废债的做法使农民受益一时,却损害极大。他彻底废除了传统的民间借贷秩序,助长了农民平均主义的观念,导致民间借贷的断绝。地主富农纷纷逃到国统区,留下来的也不敢再露富,把钱藏起来不再把钱借给农民。这导致市面上流通的资本寥寥可数,引来两种情况:一、闭借,在遇到灾荒和歉收,以及家中生老病死时,农民发现已经无处借贷了,没人敢出贷。二、因为资本逃离而产生的剪刀差,由于市场上可流通的有价值货币(银元)日趋减少,市场交易大受其害,比如连农民生产要给付给他人帮工的工钱都难以发放,甚至产生在丰年时谷贱伤农,收成的折价不足以支付请人帮工的工钱导致农民宁可让稻子烂在地里,也不去收个情景。农民深受闭借和剪刀差之苦,在农业生产时连工钱都难以发放,歉收时难以借贷应急,丰年时,又不得不贱卖粮食以寻求救济。整个中央苏区时期,各项生产都处于低落状态,这与信贷产品的严重短缺有重大关系。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从减租减息到分田废债,民间资本隐匿不出。
李金铮教授的文章对于抗战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待民间借贷的政策进行了深入之分析。他解构了传统认为中国共产党彻底废除高利贷的论述,指出实际情况更为复杂。大家在高中近代史课本就学过,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控制下的敌后抗日根据地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政策。其中,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多少呢?1941年,陕甘宁边区和根据地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应在年利1—1.5分之间(即10%到15%),超过1.5分年利的,现扣利和利滚利的,都被视为应严厉打击的高利贷行为。这个规定是什么概念呢?如前文所言,南京国民政府所规定的法定利率限额是年利2分(20%),民间通行的年借贷利率都在3分(30%)以上。抗日战争时期,由于投资风险的加大和通货膨胀的缘故,年利率逐年上涨,到1942年已经到了4分以上。1944年,国统区河南省的私人借款利率达到了12.96分之高。到了解放战争时期,战争导致资本逃亡和政权的频繁更迭,加之通货膨胀的压力,国统区法币一泻千里地贬值,华北地区农村借贷年利率达到了15.63分之高。
由此可见,1.5分的利率确实是低中之低。按照我们的预想,这样的低利率能够得到广大贫苦人民的欢迎了吧?不过,在根据地,减租减息刚开始,农民因惧怕地主的“反攻倒算”,加上有对于“红旗到底能打多久”的疑虑,最重要的是农民怕信用体系破产后,再也借不到钱了,因此对于减租减息并不积极。随着根据地政府深入的政治动员,通过诉苦、汇报、调查等方式激发老百姓对于高利贷的仇恨,农民逐渐被发动起来,对于放贷人的斗争变得积极,以至于在有的地区,减租减息直接又变成了废除债务。
战争期间,商业停滞,有产者大量逃亡,市场上流通的资本本来就减少了。即便是留下来的、有钱的地主和富农,为了规避风险,也不愿再贸然出借钱款,以免露富而引来诸多麻烦。减租减息政策的执行,直接导致的是农民借不到钱了。1941年彭真在报告中指出,“边区所发生的问题,已不是减息问题,而是减息之后,部分农民根本不还债的问题,旧的债务纠纷如何处理,以及农民如何获得借款的问题。”地方干部也发现,“减息后债主不向外借钱,贫苦农民告贷无门,急用钱时无处可借。”
想要抵制高利贷,如果国有银行能够给民众提供大量的贷款,也可以弥补这些缺憾。然而战争状况下,边区政府长期财政拮据,民间资本渠道断绝后,政府渠道并不能予以替代。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只好改变策略,采取旧事旧办法、新事新办法的变通做法。对于旧债,一律采取1.5分的上限,新债则允许民众自由约定利息,甚至默许高利贷的存在但不承认其合法性的方式;当民众破产、歉收等,实在无力还贷时,再由政府出面进行居中调解、仲裁,采取减息、免息或缓期还款的方式来调节事实上存在的高利贷。在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有所回升,但是新债利率自由和旧债减息的矛盾始终无法解决。
抗日战争取得全面胜利,中国共产党开始改变“减租减息”的温和土地政策,执行“分田废债”的激进政策。首先开始的是对于解放区汉奸和地主的全面清算,高利贷和债务被废除。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通过,宣布“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及债约,一律缴销”,并且明确指出,“本条所称应予废除之债务,系指土地改革前劳动人民所欠地主富农高利贷者的高利贷债务”,解放区开始进行土改。土改政策雷厉风行,对于地主的清算犹如狂风暴雨。诉苦大会、批斗大会在各处上演,地主土地被没收,债券被焚烧,旧世界被砸得粉碎。
债务的废除是有其阶级性和时间性的。在解放区,地主借给普通民众的债务和普通民众之间的高利贷,都被废除。封建性质的债权的消灭,并不意味着民间借贷的断绝。中央对于民主政府新成立后的民间借贷,明确予以鼓励和保护,并且要求利率自由。1948年,中共中央规定,“民主政府应负责保护普通债权人的一切合法债权,……以免贷款者不敢依法贷款,反于借款人和整个社会生产事业不利”,即新债利率自由。
然而,即便官方鼓励新债利率自由,新秩序的建构带来的仍然是民间资本的隐匿不出。反封建剥削被扩大化的政治环境下,民间借贷、高利贷、剥削等概念被等而为一,不少干部和民众认为有利率就是剥削,利率自由政策在左的环境中实际上已经没有生存和执行空间。在革命气氛之下,谨小慎微地苟活,成为有产者的理性选择。他们惧怕被戴上“剥削”的帽子,怕被定性为地主成分,顾虑重重,不敢放贷。1946年,《晋绥日报》即刊文指出,这种情况“使有力量放账的人,顾忌很多,不仅怕吃不上利,而且怕连本丢了。他们把长余的粮食和银钱,宁叫死在家里,而不愿让它在社会上流通生利”。1949年,晋察冀边区的农民无奈地说:“以前碰了歉年,卖地借钱有个活路,如今分地翻身倒也好,但碰上这个时候(歉收),就很少有办法”,甚至称,“农村借贷能活动了,比下一场好雨接救人还来得快”,对于民间借贷的需要,已经到了“久旱求甘霖”式的渴望。
革命造成了金融秩序的断裂。与此同时,国有银行压低存借款利率的金融政策,也对民间借贷造成打击,带来的是根据地农村金融的枯竭。李金铮指出,不少干部将国有银行的贷款当做成了公家的救济粮款发散给农民,并不及时收贷,甚至懒得去履行一个手续,给农民养成了依赖心理,再次强化了社会上“借贷就属于剥削”的心态。1948年,华北银行检讨时指出:“机械地限制利息标准,国家银行存放利率又特别低微,结果严重地影响了私人借贷关系的开展,演成农村金融停滞。”
结语:“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是个社会经济问题,非法令所能限止”。
1942年,中共北方局关于民间借贷有过一次讨论,内容很是精彩。小编在此摘录出来,与大家一读:
“(借贷关系)受着资本主义前期自由竞争的价值法则所支配。借贷关系愈频繁,息额自然会渐趋降低的。即使今天农村中的借贷关系有些还是属于高利贷性质的,但对农民也还是有好处的,至少可救燃眉之急,使地窖中埋藏的资本,周转于社会经济的流通过程中,对根据地也有莫大好处的。……法令上规定过低息额是形式的,农村中黑市的流通就是证明。如‘月利大加一’、‘九指十三归’等花样,完全是高利贷的方法。我们必须认识这是个社会经济问题,非法令所能限止的。”
由上可见,在借者众而贷者寡的贷方市场背景下,严厉打击民间借贷,限制放贷人的生存空间,最终导致的是需要钱的人借不到钱,反而会严重经济生活的可持续发展。看来,政府对于金融秩序的管控,必须依托于实际的经济运行规则。1940年,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在《论政策》一文中明确指出,“利息,不要减到超过社会经济借贷关系所许可的程度。”
诚如斯言。
参考书目:
毛泽东:《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
叶孝信主编:《中国民法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
李金铮:《革命策略与传统制约:中共民间借贷政策新解》,《历史研究》2006年第3期。
温锐:《民间传统借贷与农村社会经济——以20世纪初期(1900—1930)赣闽边区为例》,《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3期。
游海华:《债权变革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秩序——以中央苏区革命前后的民间借贷为中心》,《中国农史》2010年第2期。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规范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处理。
五、严禁非法活动。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